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浙江杭州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纠纷案胜诉

  2017年,浙江杭州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王先生迟迟没有拿到补偿。2024年5月,他向征收部门申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被“驳回”后,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起诉维权。近日,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撤销征收部门的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对王先生的申请作出补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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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在杭州市某地拥有一处建筑面积388.8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所在地块于2017年被纳入征收范围。王先生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迟迟未签订安置协议。自2023年起,周边施工导致房屋受损、居住环境恶化。2024年5月,王先生向征收部门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征收部门补偿房屋款项并安置房源。然而,征收部门答复称其非项目建设主体,建议王先生向当地街道办咨询。王先生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但未获得回复。于是,他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指派陈君伟律师代理本案。

  了解案件详情后,冠领律师向王先生指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在征收双方未达成协议时,市、县级政府负有作出补偿决定的义务。依据以上法律依据,冠领律师指导王先生梳理了房屋权属证明、征收公告、施工影响照片等证据,代理王先生提起了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纠纷之诉。

  法庭上,征收部门辩称其已履行答复职责。当地街道办曾多次与王先生沟通解释政策,但王先生拒不提供家庭成员变化等基础材料,致使补偿金额和安置人口无法核算,所以建议王先生向街道咨询的答复并无不当。

  冠领律师指出:

  行政机关不能以相对人不配合为由完全回避法定职责。征收补偿程序中,政府应主动组织协调、推进程序,即使被征收人拒不配合,政府也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非简单将责任转移至基层街道。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在征收双方未达成协议时,市、县级政府负有作出补偿决定的义务。征收部门以“非建设主体”为由推诿履职缺乏法律依据,其应主动启动补偿程序并组织协商。

  2025年11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撤销征收部门的答复,并责令其对王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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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