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西长治吴女士的宅基地被纳入搬迁范围,因她长期被排除在安置补偿之外,遂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一审、二审败诉后,她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向最高院提起再审。2025年12月,经过冠领律师的出色代理,最高法院认定有关部门负有补偿安置职责,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定原一审法院审理。

吴女士系山西省长治市某村村民,其房屋因土地塌陷被纳入整村搬迁范围。2013年,原县相关部门(后更名为有关部门)发布整治搬迁决定,但吴女士长期未能获得安置补偿。2020年,该村村委会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及《认定细则》规定,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及因婚嫁形成的空挂户籍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吴女士认为上述条款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请求对上述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历经一审、二审后,两级法院均认为《安置补偿方案》《认定细则》系村委会制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要求。吴女士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李晶宁律师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接受指派后,冠领律师重点研究了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律师仔细分析了原县相关部门发布的整治搬迁决定、搬迁指挥部与煤炭企业签订的协议等证据,将两级法院裁定的违法之处列明。基于此,整理好诉讼材料后,冠领律师代理吴女士向最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庭审中,有关部门辩称,其已履行搬迁避让职责,但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应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自己仅承担行政指导、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无直接安置补偿的法定职权。同时,案涉《认定细则》和《安置补偿方案》系由村民委员会制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冠领律师在再审中提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采煤沉陷区负有组织治理、搬迁避让及补偿安置等法定职责。原县相关部门直接发布整治搬迁决定,搬迁指挥部代表政府与煤炭企业签订搬迁协议,并全权负责搬迁工作,足以证明对方是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
即使案涉《认定细则》和《安置补偿方案》形式上由村委会拟定,但依据《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该事项本应由行政机关组织制定。况且,即使不认为该文件是规范性文件,但其作为涉案补偿安置的具体依据,亦应属于补偿安置纠纷案件审查的范围。
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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