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江西宜春继续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胜诉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某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继续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冠领律师代理案件原告朱先生,围绕《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展开辩护工作,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有关部门未按约履行安置义务构成违约,其向朱先生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12.5万元。

2018年,朱先生在当地的四层房屋因修建工业园区被占用。当年10月,他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方式为规划地自建,外加补偿款53.7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朱先生及时搬空腾退了房屋,但协议约定的规划宅基地自建这一补偿方式迟迟未能落实。2021年机构改革后,原征收部门的职能由有关部门下属单位承接。2024年9月,朱先生就上述未履职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对复议结果不满意,便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肖磊代理自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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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行政复议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关键证据。律师重点调取了原征收部门被撤销后职能划转的相关文件,锁定有关部门为本案适格主体。

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辩称,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超越其行政职权,属无效协议;有关部门并无管理、调配集体土地的职责,“划地自建”非法定补偿方式;己方已协调集体组织多次提供地块供朱先生选择,朱先生均拒绝,系朱先生自身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冠领律师指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协议合法有效。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协议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不履行,有关部门以“超越职权”为由否认协议效力,有悖于行政协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此外,协议仅约定了1年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但朱先生至今未落实安置宅基地,导致朱先生长期在外租房,有关部门理应承担协议约定之外的临时安置补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观点,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有关部门应当继续履行,同时支付朱先生临时安置过渡费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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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