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进行征收时,未批先用、少批多征是属于非法征地的行为,遇到这种事情,被征收人往往不知所措。赵阳是湖北十堰某村村民。2007年,他委托弟弟赵文山与当地一家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购买了公司一处房屋。
2021年3月,当地有关部门召开办公会,作出专题办公会议纪要,载明因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负责回购公司房屋。赵阳购买的房屋恰好也位于征收范围内。双方就补偿安置事宜多次谈判,于2021年12月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仅拆除红线范围内的两间房屋,不破坏未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但让赵阳没想到的是,就在协议签订当日,有关部门就组织人员强拆了红线外的房屋并强占了74平方米的土地。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协议书的内容,还给赵阳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赵阳认为有关部门强拆他房屋强占土地的行为严重违法,决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人介绍,他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在征地拆迁领域经验丰富的杨芳娟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赶赴当地实地考察后,发现被强占地块施工项目的业主正是有关部门,配合会议纪要中的内容,冠领律师据此确认了有关部门正是本案被告的适格主体。冠领律师随后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有关部门辩称:购买公司房屋的人是赵文山,赵阳没有提供其是案涉不动产产权人的权属证书,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对此,冠领律师立足证据反驳称:
首先,就赵阳与有关部门没有争议的、位于红线范围内的征收部分,是以赵阳本人的名义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这说明有关部门也认可土地使用权人就是赵阳。
其次,根据购买房屋时赵阳给赵文山出具的委托书、赵阳实际付款的凭证以及赵文山的证言,足以说明赵阳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虽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赵阳为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人并无不当。
最后,根据会议纪要的内容,能够初步证明有关部门有可能实施了违法征收占用行为,有关部门虽然否认,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对于强占的土地,没有征收决定或者征收协议加以证明,应视为其未经过法定征收程序。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有关部门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有关部门征用原告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批文是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征地的先决条件,如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即开始征地、组织被征方签订协议、强拆房屋,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行为。所以,建议大家在征收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辨别出征收方的违法征收行为,有不懂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