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怎么能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呢?”男子的眼神中透露出焦虑和无奈。那么,征收方反复协商不履行拆迁补偿职责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罗先生来自甘肃武威,他的房屋坐落在僻静街道,周围建筑错落有致。白色的墙壁有些斑驳,红色的屋顶在阳光下微微闪耀。
2023年7月,罗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当地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很快,罗先生了解到房屋征收部门拟给予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罗先生的心情如同被乌云笼罩的天空,沉重而压抑。他看着自己生活了多年的房屋,心中十分不舍。
故而,他选择与征收方进行协商,但是,一次次的协商都没有结果,征收部门始终没有给出让他满意的答复。罗先生的心理充满矛盾和挣扎。他一方面希望能够尽快解决问题,得到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他又不想轻易妥协,放弃自己的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协商仅是解决征收补偿争议的一种方式,不能替代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罗先生与征收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有法定职责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罗先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反映情况,要求督促征收部门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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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