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河南南阳孙湖村村民孙春兰陷入了深深的困扰。老家两套房屋被纳入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弟弟以户主身份领取了53万元补偿款及100平方米安置住房面积,而那份补偿协议里,从头到尾都没有她的名字。孙春兰想不通,自己虽嫁到了湖南,但从未将户口迁至婆家,一直是孙湖村的在册村民,怎么就成了征收补偿的“局外人”?

带着这份困惑,她试着在网上以“外嫁女征收补偿”为关键词搜索,页面上弹出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相关案例,其中几起外嫁女成功争取征收补偿的维权故事,吸引了她的目光。随后,她向律所接线人员详细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并在完成委托后,与律所指派的代理律师邝智亮建立了联系。
孙春兰告诉冠领律师:她是土生土长的孙湖村人,2014年结婚后并未迁出户口。由于长期和丈夫在外打工,她也没有在丈夫的老家长期居住。近年来,爷爷、奶奶和父亲相继去世,家中户口本上仅剩她、母亲和弟弟三人,而爷爷与父亲留下的房屋,三人从未析产。
冠领律师分析认为,孙春兰从未在他处享受过拆迁权益,户籍始终保留在孙湖村,且对父亲和爷爷的房屋享有继承权,有权在河南南阳孙湖村本次征收中主张相关权益。之后,冠领律师迅速开展证据收集工作,代理孙春兰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了申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材料。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孙湖村村委会核实情况,孙湖村村委会提交了《情况说明》。其中虽确认了孙春兰的户口情况,但以她出嫁后未享受过村民待遇、未参与本村医保及养老缴费等为由,认定其不再享有孙湖村的任何分配利益,亦未将其列入安置人口信息表。据此,主管部门未履行安置职责。为继续代理维权,冠领律师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主管部门限期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复议过程中,冠领律师提交相关材料逐一反驳:其一,成员资格不能随意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孙春兰婚后户口未迁出,且未在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不应被取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孙湖村“外嫁女无补偿”的村规民约,不能作为侵害其补偿安置权益的依据。
其二,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集体土地征收时,房屋作为宅基地的地上附属物会一并进行征收补偿,因此孙春兰作为房屋合法继承人,有权主张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
其三,孙春兰弟弟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仅覆盖其与母亲二人,未将孙春兰纳入安置范围。主管部门作为征收主体,未对孙春兰的补偿安置份额进行核算,未完全履行保障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法定职责。
2025年8月,上级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主管部门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与孙春兰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直接向其出具补偿安置决定。
看着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孙春兰长久以来的困惑与委屈化成了满满的期待。曾经鼓舞她走上维权路的外嫁女胜诉案例,如今也有了自己的身影,她真切感受到,只要坚守合法权益、借助法律力量,“外嫁女”从来不是征收补偿的“局外人”。(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及村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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