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河北保定大新村的养殖场内,牛本生(化名)给鸡棚添完饲料后,便蹲在一旁发起了呆:说好的征收,到底什么时候有实质性进展?眼下是该继续储备饲料、种子维持运转,还是暂停投入?
2021年他家3.2亩责任田被征收时,征地流程推进得很快,补偿款很快就足额到账了。因此,在2024年1月听说这片承包地被纳入新的征收范围时,他心里多了份盼头。可谁想到,自那以后,他就再也没感受到征收工作的推进迹象。这份焦虑让他整天坐立不安。

就在他叹着气准备去查看庄稼长势时,兜里的手机突然震动起来。牛本生点亮手机屏幕,看到村支书在村微信群发的消息:“跟管事的那边确认过了,咱们的承包地确实在征收范围里,但现在没项目进场,地上的棚屋等附着物也没拆,补偿得等真要用地的时候再谈。”
群里瞬间炸开了锅,不少村民都和他一样,正盼着一个明确说法。牛本生盯着屏幕,低声念叨:“等?要等到什么时候?”思来想去,他干脆停下手中的活,翻出通讯录,联系了早先咨询过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5年6月,冠领律师正式接手牛本生的案件。经细致调查核实,冠领律师最终确认,2024年1月发布第二次征收公告的主体为当地主管部门。根据该公告及相关法规,主管部门正是履行补偿义务的法定主体。
明确责任方后,冠领律师立即向主管部门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清晰提出牛本生的补偿诉求。但主管部门超出两个月法定期限仍未答复,冠领律师随即代理牛本生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主管部门提交材料为自身行为辩解,称案涉土地为集体所有,目前暂无项目进场,地上附着物也未拆除,因此暂无需支付补偿,待未来有具体项目占用该地块时,将依据牛本生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履行补偿义务。

针对主管部门的理由,冠领律师从法律层面展开有力反驳。冠领律师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获批后,即负有公告并组织实施补偿的法定职责,该职责的产生不以“项目是否进场”为前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更对此作出细化规定:征收获批后,政府需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当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本案中,主管部门早在2024年1月就已发布征收公告,此时其补偿职责已依法产生,擅自将“项目进场”设为履职前提,本质是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履职条件。
冠领律师进一步厘清了法律关系的边界:牛本生与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是约束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合同,而主管部门的征收补偿职责,是基于行政征收产生的法定行政义务,二者分属不同法律范畴,行政职责不能通过民事协议转移或规避。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所有权人所有”,牛本生作为青苗、鸡棚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征收主体履行补偿义务。
2025年9月30日,上级复议机关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主管部门对牛本生的补偿申请进行调查处理。牛本生悬了大半年的心,终于落了地。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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