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村民建新未拆旧,旧房遭征收强拆,冠领律师凭物权理论助其打开维权通道

  2024年1月,浙江台州的单鸿(化名)所在的乡村因公路工程启动征收工作,补偿问题成为全体村民关注的焦点。在一次闲聊中,单鸿得知村里有几户村民因继承等特殊情况拥有两处住宅,并且均已与征收部门协商确定可获得相应补偿。联想到自家情况,他心中泛起了波澜——他在村里同样拥有两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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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年,单鸿为父母建造了一处居所。2003年,由于父母已去世且单鸿的子女都有了后代,原有住房已无法满足居住需求,单鸿按程序向村里申请了新宅基地。为配合新宅基地的审批要求,他依法注销了老宅的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多年,老宅所在的宅基地未被村集体重新分配,房屋也一直完好保留至今。

  单鸿认为,老宅是合法建造的,若符合征收补偿政策,理应享有合理权益。于是,他主动与征收部门对接,提交了补偿申请。然而,在双方沟通中,征收部门基于老宅土地使用权证已注销且单鸿长期居住新宅的情况,提出其暂不符合补偿条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24年9月,征收部门在与村委会沟通后,对单鸿的老宅实施了强制拆除。

  单鸿对此不满,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自身权益。冠领律师肖磊接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后,首先聚焦征收政策依据,仔细研读本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很快发现一条关键条款:1982年10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经审核确认后可视作合法建筑并给予补偿。律师经核对确认,单鸿的老宅建于1972年,符合这一政策标准,其补偿诉求符合政策条件。

  随后,在律师代理下,单鸿先向征收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对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遗憾的是,上级部门以“已丧失房屋所有权且未实际占用,与房屋无利害关系”为由,未支持其复议申请。为进一步厘清权益,单鸿在律师代理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同样采纳了“无利害关系”的观点,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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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此种情况,冠领律师重新梳理案件细节,结合法律条文与征收政策形成了新的维权思路:复议与一审的裁定,未能充分考量老宅的建造合法性及物权特殊性——老宅建造时间符合补偿标准,且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完全绑定,宅基地使用权注销不必然导致房屋物权灭失。

  基于扎实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冠领律师继续代理单鸿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明确了核心上诉理由:从实体权益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鸿1972年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独立于宅基地使用权,且老宅符合征收补偿方案中合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从程序层面来看,征收部门在实施拆除前未依法履行书面催告、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等法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在二审庭审中,冠领律师围绕“老宅合法性认定”“拆除程序合规性”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界定”三个核心问题展开论述,有力地回应了“无利害关系”的争议点。

  2025年11月7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这份裁定不仅为单鸿的维权之路带来了曙光,更彰显了法律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有力保障——即便历经波折,只要权益合法、诉求合理,在专业法律保护下,正义终将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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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