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自家院子里那块近80平方米的水泥地,林师傅心里很不是滋味。这块地是他多年前合法购买宅基地后,在自家房屋主体之外自行用水泥硬化的,平时用作车辆停放和小型修理操作区。如今村子整体搬迁,征收方在进行拆迁补偿测量登记时,只认可了有房产证的房屋面积,对这块硬化的空地却表示“没有产权证,不予补偿”。林师傅很困惑:拆迁补偿范围是否包含这种未登记的建筑空地?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林师傅的院落位于城乡结合部,其房屋拥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院子里的空地硬化已超过十五年,且与主屋形成了一个整体的居住和使用单元,在村集体的历史台账和邻居证言中均有体现。征收方坚持认为,补偿只能针对“有证”的建筑物,空地属于“附属院落”,补偿标准极低或不予补偿,这直接影响了林师傅可获得的拆迁补偿总额。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关于“保障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征收补偿应对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进行公平补偿。这并不仅以“登记”为唯一标准。
对于宅基地上的院落空地,其补偿权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土地使用权价值:该空地作为合法宅基地的组成部分,其使用价值已蕴含在整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是地上附着物补偿:林师傅在空地上进行的水泥硬化,形成了具有特定使用价值的构筑物,属于应依法补偿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该硬化地面的重置成本应被评估并给予补偿。其长期、稳定使用的历史事实,是主张其合法性与补偿必要性的重要依据。
因此,征收方以“未登记”为由完全否定林师傅对院内硬化空地的补偿权益,并不完全合法。林师傅需要收集能证明该空地是其合法宅基地组成部分、长期稳定使用且地上有附属设施的证据,依法申请复核、评估鉴定,要求将其价值纳入拆迁补偿的整体测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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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霍雨菲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