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故事】拆迁办未提供安置用地却起诉工厂尽快搬迁,冠领律师精准定性行政协议驳回诉求

  2019年秋,浙江省宁波某地启动断头路打通工程。9月12日,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带着文件走进邱长海(化名)的厂房时,这位65岁的机械加工厂老板正在车间里检查设备。工作人员在机器轰鸣声中递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邱长海戴上老花镜仔细查看,协议上写着补偿款400万余元,并且提供安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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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在协议上签下名字时,心里盘算着停产停业之后尽快搬迁到安置用地,重新开始生产生活。却没想到搬迁工作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困难,由于项目停滞,工作所在地未被实际使用,安置用地也迟迟未落实,他的设备一直无法搬迁,厂房始终未腾空。2024年,拆迁办认为无需征用工厂所在地,竟要求邱长海全额退还补偿款。但这五年间,工厂由于拆迁协议一直处于待搬迁的状态,生产效率低下,损失巨大。邱长海要求解除协议后拆迁办进行赔偿损失,对方表示拒绝。

  2024年10月,拆迁办将邱长海及其工厂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但双方并未没有达成共识。拆迁办转而诉请邱长海及其工厂腾空房屋并交付。邱长海无奈之下,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西城总所王韶东律师,重庆分所滑若云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其应诉。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关键问题:拆迁办作为行政机关下属单位,其签订的补偿协议实为行政协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团队基于此调整诉讼策略,从民事抗辩转向程序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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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的证据收集工作中,冠领律师调取了工程立项文件、行政机关委托书等材料,系统梳理了拆迁行为的行政属性。律师发现,拆迁办作为行政委托主体,其行为目的是实现道路建设这一公共利益,签订的协议具有鲜明的行政协议特征。

  在庭审中,拆迁办坚持主张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要求邱长海履行搬迁义务。冠领律师指出三个核心点:首先,拆迁办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其次,协议目的是为了实现道路建设这一公共利益;最后,协议内容涉及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类案参考案例,强调行政协议需接受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不得以协议形式规避法定征收程序。

  2025年9月,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裁定认定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双方非平等民事主体,驳回拆迁办对邱长海及其工厂的起诉。

  本案的胜诉,不仅帮助邱长海摆脱了被动诉讼局面,更明确了行政协议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司法导向。案件结束后,邱长海特意定做了两面锦旗送到两位律师手中,感谢律师在案件过程中的付出。冠领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案件性质,在程序阶段成功维护了当事人权益,避免了漫长的实体审理,展现了律师在复杂行政协议纠纷中的战略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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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