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发现补偿标准不一致怎么办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才发现自己的补偿标准与同一项目中的其他被征收人存在明显差异,白纸黑字的协议已然签订,面对不统一的补偿标准,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发现补偿标准不一致怎么办

  张先生便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2024年,张先生所在村子被划入征收范围,张先生在与征收部门协商后,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然而不久后,在与同村其他几位村民的交流中,张先生意外得知,同村晚一批签订协议的村民,反而依据的补偿标准更高。张先生感到困惑不已:明明是同一个征收项目,为何存在不同的补偿标准?他已经签订的协议,难道就只能接受了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十九条强调,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在同一征收项目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基本遵循统一、公开的标准,避免出现任意、不公的差别待遇。即便协议已签,若该协议所依据的行政行为本身违法,协议的签订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补偿依据不合法或不统一的基础之上,法院仍可依法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并责令征收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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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姗珊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