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拆迁方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在村民会议或意见征询中遭到多数人的质疑和反对。这种情况下,这一补偿方案还会被采纳并实施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24年因道路扩建项目,某村被列入征收范围。县政府随后出台了拆迁补偿方案,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标准却参照的是几年前周边地块的基准地价。消息传出后,村民们纷纷计算自家房屋的价值与如今猛涨的房价,发现补偿款根本不足以在镇上购置同等面积的住房。更让村民不满的是,方案中并未提供就近的安置房选择。于是,超过八成的村民对这一拆迁补偿方案表达了异议,要求调整补偿方式、提高补偿标准。然而,征收方对此不置一词,村民们既困惑又愤怒:大多数人都不认可的方案,难道还能作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征收补偿方案须经过公开和民主征求意见环节。特别是当“多数被征收人”对方案提出合法性质疑时,政府有义务启动听证程序,并认真考虑修改方案。
不过,村民的不认可也必须基于方案内容确实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剥夺了被征收人法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如果意见主要源于个人期望过高或对政策的不同理解,而方案本身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合法,那么政府经严格论证后,仍可能依法作出不予修改的决定并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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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姗珊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