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春,湖北孝感的一个村子里,戴先生站在自家承包地旁,望着满地被连根拔起的桂花树、桃树和李树,沉默许久。
这片果树园是戴先生辛苦经营了17年的心血,近10亩土地上,上千棵树木。从2008年栽下第一株幼苗开始,到如今已是枝繁叶茂、花果成林。然而,这一切在短短一个多月内,被有关部门6次强制清除,化为满地残枝。

有关部门事后给出的回复是,戴先生违法占用耕地种树。但据戴先生了解,案涉地块正涉及征收,这样的说法难以让他信服。于是,他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律师陈江勇代理此案。一场围绕“耕地种树”与“合法征收”的博弈,就此拉开帷幕。
冠领律师了解到,在2008年,行政机关因当地工程建设截断了灌溉水源,戴先生家的承包耕地无法耕种,无奈之下只能改种果树。这种情况在当地十分普遍,且十余年间无任何单位对此提出异议或进行查处。2025年2月至4月,有关部门在未提前告知、未与戴先生达成补偿合意的情况下,先后6次对其种植的树木实施强制清除。戴先生投诉后,有关部门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戴先生在耕地上种树违法,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评估,同意补偿13万元。戴先生认为该补偿完全无法弥补他的损失。
律师分析认为,因案涉地块涉及征收,有关部门的行为有“违法查处代替征收”的嫌疑,且其强清行为程序违法。律师据此代理戴先生提起诉讼。
庭审中,有关部门拿出两份协议:一份是2017年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主张土地早已征收、补偿已到位;另一份是2024年其与村委会签订的《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声称清除行为是履行合同义务,而非行政强制。
律师迅速锁定有关部门的两大逻辑漏洞:其一,戴先生从未在任何一份协议上签字。协议签约方均是有关部门与村委会,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本人。村委会无权处分村民的个人财产,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底线。其二,有关部门声称补偿已到位,仅止于拨付至社区,而非支付给戴先生。戴先生没有收到任何补偿款,所谓足额补偿与他毫无关联。

“以民事协议之名,行行政强制之实,这属于程序规避。”律师在庭上直言。这一观点,成为撬动整起案件的关键支点。
有关部门的另一核心抗辩理由,是指控戴先生擅自改变耕地用途、违法种树。对此,冠领律师还原了戴先生2008年在耕地改种树木的历史原因,指出这是因公共利益受损后的被动适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2020年以前存量耕地改种林果的,应稳妥审慎处置,不得“一刀切”强行恢复。律师表明,有关部门17年间对戴先生耕地种树一事未表态,突然以违法之名实施强清,损害了戴先生的财产权益和信赖利益。
最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未通知戴先生到场清点林木数量、规格,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清除前,未依据《行政强制法》履行催告、告知陈述申辩权等法定程序,以上均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2025年12月,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有关部门强制清除戴先生树木的行政行为违法。
17年前,戴先生为维持生计在断水的耕地上种下第一棵树;17年后,那些树被连根拔起,他因积极维权收获了一份更为珍贵的东西——法律对一个农民合法权利的郑重回应。此案再次彰显了,程序并非行政效率的绊脚石,而是守护公民权利的盾牌。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