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北京,冬日的阳光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窗户,照亮了行政审判法庭。一起始于2013年的山西长治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纠纷,在历经了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法院、市中院、省高院的多轮处理之后,最终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案件最早要追溯到2013年4月,当时的长治市某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对四个土地塌陷村进行整村搬迁安置。孙秀华(化名)与已故丈夫在塌陷村中拥有一处宅基地,属于搬迁对象。然而,在搬迁安置过程中,孙秀华对《认定细则》和《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认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2023年3月,孙秀华向长治市某区行政机关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行政机关履行采煤沉陷区治理法定职责。但收到的回复认为,其个人诉求不符合搬迁方案要求。于是,孙秀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然而,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区行政机关没有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相关文件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面对失败的裁判结果,孙秀华意识到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在家人的介绍下,孙秀华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李晶宁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在仔细研究案情后,律师发现本案存在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律师指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采煤沉陷区有组织治理及搬迁避让等职责。而县行政机关直接发布搬迁决定,指挥部与相关公司签订整体搬迁项目协议书,这些都说明行政机关深度参与了搬迁工作,应负有相应职责。

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冠领律师提出了精准的法律观点: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区行政机关确实负有对涉案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补偿安置等职责;其次,案涉安置补偿方案、认定细则,虽形式上由村委会拟定,但依据《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该事项本应由行政机关组织制定;最后,即使不认为是规范性文件,其作为涉案补偿安置的具体依据,也应属于补偿安置纠纷案件审查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庭审中,律师条分缕析地陈述了代理意见。律师强调,从县土地塌陷村整治搬迁指挥部与相关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指挥部“全权负责村整体搬迁和旧村拆除工作”,这充分证明行政机关不是简单的“协调者”,而是搬迁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2025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提审裁定。经过审理,合议庭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一、二审法院以区行政机关没有补偿职责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以及以案涉文件属村民自治行为而不予审查,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202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中,冠领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成功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新审理的机会。这一裁定不仅为孙秀华老人重新打开了依法维权的大门,更彰显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功能,体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追求。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