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中旬,陕西咸阳向先生居住了18年的房屋,在一夕之间沦为废墟。他清晰记得此前收到的通告内容:你租赁的地皮上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为提升街道整体形象,限五日内将室内所有个人物品搬离清空,逾期未清理所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向先生原以为还有协商的余地,然而,第五天刚过,挖掘机就开到了家门口。没等来协商,只等来了一地瓦砾。拆迁部门事后宣称:“我们是在拆除自己的房产。”那么,这套房屋在法律层面究竟归谁所有?这样的强拆真的合法吗?
故事要追溯到2006年,向先生与咸阳某中学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了该学校门口的一块地皮。次年,他在这片土地上建起一套房屋。后来该中学与拆迁部门置换了地址,但并未影响向先生对土地和房屋的使用。直到2024年5月,拆迁部门突然给向先生发送通告,认定案涉房屋为违建,要求五天内搬离。
五天后,拆迁部门直接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这仓促的拆除让向先生措手不及,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失。而对于拆迁部门关于房屋权属的说法,向先生也并不认同,于是他委托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囡茜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锁定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拆迁部门的拆除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律师根据以上争议点形成办案思路,随后代理向先生提起行政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拆迁部门主张案涉土地归其所有,依据房随地走原则,土地上的房屋也归其所有,拆除房屋是对自有财产的处分。该部门还辩称,向先生未经同意建房,构成侵权,拆除行为并非履行行政职责,而是民事维权行为。因此,向先生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道,拆迁部门发布的通告认定案涉房屋为违建,并以“提升街道整体形象”为由决定拆除,明显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体现。后续拆除行为是对通告的执行延续,二者构成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并非民事行为。虽然土地是租的,但向先生作为案涉房屋的建设者和实际使用人,与拆除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
同时,律师精准地抓住了拆迁部门强拆行为的“致命伤”——未履行法定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而拆迁部门仅给出五天的搬离期限,未履行法定程序,也未告知向先生救济权利,拆除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拆迁部门的案涉拆除行为违法。拆迁部门不服,随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坚持原有抗辩理由,甚至对通告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试图否定向先生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审中,冠领律师进一步举证质证,明确指出拆迁部门在一审中已认可通告的真实性,二审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原则:指一方当事人因自身先前言行引发对方合理信赖并据此行动后,不得再作出相反主张或否认该言行,否则将被法院禁止)。案涉房屋在拆迁部门和当地中学土地置换前便已存在,拆迁部门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所谓“拆除自有房屋”的说法无事实依据。
2025年8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拆迁部门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挖掘机可以在一夕之间推倒一套房,却推不倒法律筑起的防线。即便拆迁部门的初衷是提升对外整体形象,但无论目标多么美好,都不能成为绕过程序的借口。若要拆除违建,拆除的方式必须合理合法。因为,程序并非障碍,而是一种保障。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