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许多被拆迁人久久不能实现拆迁补偿权益。有时是因自己本身对补偿标准不满,有时是因为征收部门变更补偿协议内容。近日,河南新乡的魏先生便遇到了部分拆迁补偿权益七年没实现的困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8年春天,河南新乡魏先生的营业用房因修建道路及商业广场被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魏先生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对其100余平方米的一楼门面房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就近安置。然而,协议指定的安置门面房后被民事判决确认归案外人所有,后经协调的安置房又被法院查封,导致安置迟迟未落实。2025年7月,魏先生提起行政复议,征收部门作出新的《安置意见》,但魏先生认为该意见对一楼房屋的补偿作了部分变更,未尊重原协议约定,损害其拆迁补偿权益。魏先生的说法有道理吗?
首先,案涉《安置意见》对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一楼房屋的补偿作了部分变更,征收部门在变更时未与魏先生协商,也未听取魏先生的陈述,存在程序违法。
其次,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因征收部门提供的房源存在权利瑕疵,导致拆迁补偿协议根本未能履行,已构成迟延履行拆迁补偿职责。在这种情况下,魏先生有权要求将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并以协议约定的安置房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拆迁补偿款。
因此,魏先生的主张具有一定依据,其可先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方案,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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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佳钰
审稿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