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外嫁女、离婚女士可能会遇到寻求拆迁补偿受阻的局面。近日,江苏泰州的高女士便因离婚而被拒于拆迁补偿门外。那么,离婚到底是不是她不能拿到补偿的原因呢?高女士最后该怎样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多年前,高女士从安徽远嫁至江苏泰州,并将户口迁入丈夫所在的村庄,丈夫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也加上了高女士的姓名。
2024年春天,因高速公路修建,高女士所在村庄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在征收补偿快到收尾时,高女士还没等来领取拆迁补偿的消息。她找到征收部门,得到的却是冰冷的回复:你已经离婚了,拆迁补偿跟你没关系。她不甘心,明明自己的户口还在村里,名字还印在承包经营权证上,怎么就会因为离婚而被剥夺拆迁补偿权益呢,征收部门的说法有道理吗?
为了寻得一个公正,高女士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并拿到了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方案中指出:离婚人员,只要在本村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获得一套安置房或相应的货币补偿。因此,离婚人员只要在当地有土地,即享有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有关部门以离婚为由拒绝补偿,完全忽视了高女士的土地权利和明确的政策规定,该回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那么,高女士的拆迁补偿主张还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高女士的户口从未迁出案涉村庄,依法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成员权益。案涉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有高女士姓名,这是其享有土地用益物权的法定凭证,不因离婚而失效。
本案中,征收部门的行为侵犯了高女士的拆迁补偿权益,高女士可以拿出相关法律依据与其协商,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以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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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佳钰
审稿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