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属于规范性文件吗?女子因婚嫁迁入丈夫村子,能否主张拆迁补偿呢?近日,山西长治的张女士便遇到了这种难题。那么,她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张女士系山西省长治市某村村民,当地盛产煤炭,因地质原因其房屋所占土地有塌陷情况。2013年,当地有关部门发布整治搬迁决定将该村纳入搬迁范围。
因种种原因,张女士长期未能获得拆迁补偿。2020年,该村村委会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及《认定细则》规定,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及因婚嫁形成的空挂户籍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张女士认为上述条款有违公平,侵害其获得拆迁补偿的权益,遂以发布搬迁决定的有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
起诉成功后,有关部门辩称自己仅承担行政指导、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无直接拆迁补偿的法定职权。法院认为案涉《安置补偿方案》《认定细则》系村委会制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要求,遂裁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张女士想知道,这种说法有道理吗,自己提起上诉翻盘的几率大吗?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采煤沉陷区负有组织治理、搬迁避让及拆迁补偿安置等法定职责。有关部门直接发布整治搬迁决定,足以证明其是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
即使上述文件形式上由村委会拟定,但依据《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该事项本应由行政机关组织制定。况且,即使不认为该文件是规范性文件,但其作为涉案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依据,亦应属于补偿安置纠纷案件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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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佳钰
审稿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