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产权证被擅自加注限制性文字,冠领律师助男子维权成功和解撤诉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一本红彤彤的《不动产权证书》,既是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定凭证,更是承载着多年积蓄与安稳生活的底气。然而,对于家住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的男子马先生来说,这本期盼已久的产权证,却成了困扰他的烦心事,带给了他前所未有的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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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先生在当地拥有一套房屋,为顺利取得该房产的完整产权,马先生不仅按规定履行了全部登记手续,还依法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各项税费及登记费。

  本以为至此可安心享有完整产权,但在2024年5月,当马先生满怀欣喜地领取到《不动产权证书》时,却发现证书“权利其他状况”一栏中,被发证机关擅自加注了一行文字:“该宗地超规划红线7.5m”。同时,宗地图中也被添加了一段冗长的限制性说明,并明确标注“本宗地占用道路红线面积为252.81平方米”。而这一切,发证机关既未提前告知马先生,也未提供任何依据。

  马先生既愤怒又不解,他认为,发证机关在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添加限制内容,侵犯了他作为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2024年5月26日,马先生走进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肖磊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深入了解案情,细致梳理案件法律逻辑,为摸清产权登记的全部细节并固定证据,律师协助马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在掌握充分证据后,随即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请求撤销发证机关在产权证及宗地图上添加的所有限制性加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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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复议申请书中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是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兼具民事与行政法律属性,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的任何涉及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均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行政机关更不能在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在产权证上添加限制性内容,该行为本质上是越权行政,侵犯了马先生的合法物权。

  然而,维权之路并非一帆风顺。2024年11月7日,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马先生的维权进程遭遇挫折,但律师并未因此气馁,而是迅速调整维权策略,撰写行政起诉状。2024年11月11日,律师正式代理马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及发证机关在产权证上的加注内容。

  2025年8月11日,马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正式立案。律师深知,诉讼只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手段,马先生的核心诉求是彻底解除产权限制、安心享有合法权益。

  因此,在推进诉讼程序的同时,律师凭借法理分析和谈判斡旋技巧,与发证机关进行沟通与协商,力求以高效、稳妥的方式解决争议。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马先生对于案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与落实,其物权被不当限制的困境迎刃而解。

  鉴于核心维权目的已圆满实现,为节约司法资源,马先生在冠领律师的指导下,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了本案诉讼。2025年8月29日,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马先生撤回起诉。

  一场因产权证被限制性加注而引发的纠纷,在冠领律师灵活的解纷策略下,最终以双赢的和解方式圆满落幕。不仅为当事人扫清了财产权利的障碍,也生动诠释了法律人在维护公平正义与促进社会和谐中的卓越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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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璐璐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