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改造中,有时会遇到征收方以协议收购的方式推进工作,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拆迁补偿过低,能否针对该行政行为或补偿决定进行行政诉讼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在福建南平的茶文化街区,孟女士经营着一家古色古香的茶馆,这里充满了茶香与文化记忆。后来,孟女士的茶馆被纳入征收改造范围。征收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方案是双方签订协议收购该茶馆,孟女士与其签订收购协议后发现,协议补偿价格显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不仅没有合理考量其茶艺品牌价值,也与其实际财产价值预期相差甚远。面对不合理的协议要求,她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吗?
孟女士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收购协议属行政协议,依《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但需证明协议法定无效或可撤销。孟女士收到的拆迁补偿价显著低于公告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未考量茶艺品牌与经营价值,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公平补偿”原则。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评估程序违法、未采用收益法评估等情形,可诉请撤销协议;若签约主体不适格、内容重大违法,可诉请确认协议无效。
本案中孟女士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固定评估报告、经营数据、品牌价值、沟通记录等证据,向茶馆所在地基层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起诉,争取相应的补偿。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冠领说法:以‘协议收购’来代替‘拆迁补偿’,针对不合理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撰稿人:杜璐璐
审稿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