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辽宁省丹东市某高速公路建设正如火如荼推进,这项重大基建工程,本应给沿线村民带来合理的征地补偿,但对于村民郑西与母亲而言,却是一场捍卫合法财产、四处奔波维权的开始。

郑西的父亲在2000年时与村委会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一片荒山林地,并依法办理了林权证,承包期一直到2049年。2022年,这片林地被划入了高速公路的征收范围。按照补偿标准,这片林地的补偿总金额高达303万余元。
2024年6月21日,村组开会研究征地补偿款事宜,会议记录记载:“郑西承包集体荒山没到期,同意没有提成。”2024年7月2日,村组领取征地补偿款303万余元(协议约定总金额),但拒绝向郑西分配。
眼看着自家辛勤经营、合法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巨额补偿款却被村组以“开会表决”的方式拿走,郑西和母亲感到既憋屈又愤怒。为了讨回公道,郑西向监督部门递交了《请求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恳求监督部门撤销该会议决议并责令限期向其发放征地补偿款,但监督部门未予答复。
2025年3月19日,郑西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5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进行处理回复。”同日,监督部门作出《关于请求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然而,这份答复却让郑西陷入更深的绝望,监督部门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村组会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村民自治程序”,直接驳回了郑西的诉求。
历经信访和复议均未得到合理回应,走投无路的郑西母子,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权益,他们慕名联系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经详细研判后,指派了肖磊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详细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该村组会议决议是否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借“村民自治”之名剥夺村民的合法征地补偿分配权?围绕这一争议,律师围绕“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核心原则切入,决定从“法定监督职责”的实质审查要求入手,对监督部门的违法行为展开抗辩。

法庭上,面对村组“村民自治、行政机关无权干预”和被告监督部门提交的“《关于请求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辩解,冠领律师条分缕析,逐一辩驳:
律师指出,郑西和其母亲的户籍均在该村组,是毫无争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正式成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款享有平等的分配权。村组以“承包未到期”这种风马牛不相及的理由,剥夺合法成员的财产分配权,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冠领律师剖析了监督部门“怠于履职”的本质。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明文规定,指出:该监督部门的法定监督职责绝不能仅仅停留在“会议有没有开”“人有没有到齐”的形式审查上。当村民决议明目张胆地侵犯个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时,监督部门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予以纠正。其仅以“程序有效”为由驳回原告申请,无视原告被剥夺分配权的核心事实,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该监督部门对村组会议的合法性监督,应当包括会议内容是否充分保障了村民合法权益等实质内容。其作出的答复,未能证明其对决议是否保障原告合法权益进行了实质审查监督,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6年3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请求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二、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场因村集体不当会议决议引发的维权之战,在冠领律师的介入下终获转机。该判决不仅撤销了违法的答复,为委托人重新争取到了获得补偿分配的机会,更清晰划定了“村民自治”的边界——任何集体决议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制定,不得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杜璐璐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