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冠领律师守护外嫁女子女征收补偿权益,助三胞胎女童共获300平米安置房

  2025年12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刚满七岁的三胞胎姐妹赢得了共计300平米的安置房和约13万元补偿。这不仅是一场财产权益的胜利,更是一场关于身份的正名之战,成为外嫁女子女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鲜活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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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胞胎姐妹的母亲陈女士早年嫁至西安市枫明村(化名),户籍随之迁入;后虽离婚,但户籍并未迁出,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2018年,陈女士再婚嫁至林先生所在村庄,生下以小林为代表的三胞胎姐妹,她们的户口随母亲登记在枫明村。

  2021年,枫明村启动征收改造项目,征收部门明确安置对象为“具有本村合法户籍、参与集体分配且未享受过拆迁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林三姐妹此前从未享受过拆迁安置,在父亲所在村也无任何补偿待遇,却未被列入安置补偿名单。陈女士为女儿们提交安置补偿申请后,征收部门回复称:“未通过枫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不属于安置对象”。陈女士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回复。

  维权之路接连受阻,三个年幼孩子的征收补偿权益濒临落空。2025年5月,陈女士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律所指派律师陈江勇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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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迅速梳理案情,抓住两大核心争议: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能否以村民自治排除司法审查?其二,外嫁女生育且落户本村的子女,是否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安置补偿权利?

  经全面调查,律师找到关键突破口——一份2019年的判决书。当时陈女士曾就小林三姐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起诉枫明村村委会,法院明确认定三姐妹属于枫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判令村小组支付土地分配款。据此,冠领律师形成诉讼思路,代理小林三姐妹将征收部门和复议机关诉至法院。

  庭审中,两被告辩称,行政机关无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职权;且陈女士已再婚并迁居他村,小林三姐妹不应再享有枫明村安置补偿资格。

  冠领律师首先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指引指出,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该组织所在地的,应认定具有成员资格,村集体及行政机关无权否定;同时以2019年生效判决书为核心证据,证明三姐妹的成员资格已获司法确认。

  律师进一步指出,陈女士虽再婚,但户籍始终未迁出枫明村,且多次参与村内选举、享受集体分配,成员身份完整;小林三姐妹出生即落户枫明村,未在其他村享受补偿,不存在双重获利,依法应享有同等集体成员权益。两个被告以“未通过村集体认定”为由拒绝安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

  2025年12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认定小林三姐妹符合安置条件,判决撤销征收部门的安置补偿申请回复及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征收部门限期为小林三姐妹安置住宅240平米、经营性用房60平米,并给付过渡费和经营性用房补助费共计约13万元。

  这一结果不仅让三胞胎姐妹胜诉,更彰显了两个重要法律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不能被村规民约或内部审核机制随意架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因婚姻状况变化而被随意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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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