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150万元拆迁补偿款的那天,陈先生和妻子王女士却闹起了矛盾。陈先生认为这钱是父母留下的老房子换来的,应归自己个人所有;王女士则认为,两人结婚多年,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拆迁补偿款到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陈先生家的老宅是其父母在婚前所建,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后,老宅由陈先生继承。如今面临征收,陈先生获得了150万元补偿款。王女士认为,婚后家庭开销都是两人共同承担,这笔钱理应共享;陈先生则认为,这是父母的遗产转化而来,与妻子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关键在于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时间。具体到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主要看被征收房屋的性质:
1.婚前个人房产:如果被征收房屋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未进行过加名、扩建等共同投入,那么该房屋转化而来的拆迁补偿款,原则上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共同房产:如果房屋是婚后购买或建造的,无论登记在谁名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3.继承所得房产:如果是一方继承所得,但继承发生在婚后,且被继承人未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的情况正是如此——父亲去世发生在婚后,且无遗嘱指定,因此陈先生继承的房产及其转化而来的补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房产婚后扩建:如果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进行了翻建、扩建,那么扩建部分的补偿价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陈先生和王女士的情况,需要看父亲去世和陈先生继承的时间节点。如果继承发生在婚后,这笔150万元补偿款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两人共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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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霍雨菲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