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征收人员只测量了房屋的主层面积,转身就要离开,老孙急忙拦住对方:“我家还有个阁楼,下面还有个半地下室,这些都不算面积吗?”征收人员头也不回地说:“这些没写进房产证的,都不在补偿范围内。”老孙愣住了,阁楼和地下室明明一直在用,怎么能不算呢?拆迁补偿中,阁楼和地下室到底算不算面积?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老孙家的房子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为了充分利用空间,加盖了一个约30平方米的阁楼,又挖了一个20平方米的半地下室用来储物。这些年来,阁楼住过人,地下室堆放过杂物,早已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征收方以“无产权登记”为由不予测量,这让老孙难以接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房屋征收面积的认定,确实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主要依据。但是,对于阁楼、地下室等附属空间,并非一概不予补偿。关键在于这些空间是否具备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是否属于合法建设,以及是否在房屋整体结构中形成了稳定的使用价值。
对于层高达到一定标准、有独立出入口或长期稳定用于居住、储物且符合建筑规范的阁楼或地下室,应当进行评估并计入补偿面积。尤其是对于历史形成的老旧房屋,因其建造年代久远,相关手续可能不完善,征收时更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补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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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霍雨菲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