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的春风拂过辽东半岛,对于辽宁丹东的郑伟辉和郭桂梅母子来说,心里却像压了一块大石头,怎么也暖不起来。这一切,都要从那条穿村而过的高速说起。
原本,高速公路修到家门口,是让人欢心的好事。可对于郑家来说,这却成了一场权益保卫战的导火索。郑伟辉的父亲生前在2000年就承包了村里的荒山,种上了板栗树,合同期限长达50年,林权证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2024年,因为修路,这片林地被征收了。虽然树木的钱已经给了,但那笔数额更大的林地补偿款却出了岔子。
2024年6月,村里召开村民会议,一纸决议像一把冰冷的刀子,割断了他们的希望“郑伟辉家承包集体荒山没到期,同意没有提成”。三百多万的补偿款,别人家都按人头分了钱,唯独他们家被晾在一边。郑伟辉母子向有关部门申请履行监督职责,历经行政复议后,才收到了村民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的《答复》。

因对该《答复》不满,他们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肖磊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答复》。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重点搜集了林权证、承包合同以及那条剥夺权益的会议记录,证明郑伟辉母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合法财产权受到了实质性侵害。准备充分后,冠领律师代理二人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履职答复之诉。
法庭上,有关部门辩称:有关部门作出的答复,是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的关乎事实和政策性的解答,答复本身并未对郑伟辉母子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他们的合法权利也未因此受到侵害,该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第三人村小组称那笔林地补偿款是给集体的,如何分配完全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

冠领律师指出,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自治,但法律同样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郑家持有的林权证和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村民小组的决议直接剥夺了他们的分配资格,这在实质上侵犯了郑伟辉及其母亲合法权益。有关部门所谓的“答复”,仅仅是对事实的罗列和对村民自治的机械套用,并未对村民会议决议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更未履行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这种“不作为”的答复,理应被撤销。
2026年3月12日,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有关部门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一纸判决,不仅是对郑伟辉一家权益的维护,更是对“村民自治”边界的一次有力厘清。当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不能以自治为由推诿塞责,必须依法履行监督和纠正职责。(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