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盛夏,江苏泰州某村的拆迁公告贴满了村口,郭有金两处房产都在征收范围内一处是宅基地上的住宅,按政策置换了80平方米安置房,补偿款结算清楚;另一处是早年搭建的厂房及附属用房,与拆迁方黑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了一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货币补偿64万余元,协议第十条手写注明“同意以开发成本价购置安置房一套(剩余房源)”,但未填写具体面积。
协议签完,郭有金把厂房交了出去,拆迁公司说“回头通知选房”,从此再无音讯。此后的十二年间,郭有金多次找街道和开发商询问安置房购置何时落实,对方要么推说“房源紧张再等等”,要么含糊其辞。更让他心焦的是,当年签的那份协议被拆迁公司收走,他自己手里没有原件,连“购置一套安置房”这句承诺都拿不出书面凭证,陷入了口说无凭的困境。

直到2024年,郭有金偶然了解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来到这里寻求帮助,陈江勇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了解到郭有金手中并无拆迁协议原件,首先代理其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成功调取到这份尘封十三年的协议。协议上白纸黑字写明“同意以开发成本价购置安置房一套(剩余房源)”。
手握协议,冠领律师代理郭有金提起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诉讼,要求黑洋公司履行协议交付安置房并支付逾期过渡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主文选择的是“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第十条“同意购置”应理解为赋予郭有金购房资格而非黑洋公司的强制交房义务,且郭有金无法证明已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故判决驳回了郭有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收到败诉判决,郭有金备受打击,但冠领律师分析认为:协议第十条系双方特别约定的合同条款,与货币补偿并不矛盾货币补偿是对被拆房屋价值的折算,而“以开发成本价购置剩余房源”是拆迁方给予被拆迁人的额外安置优惠,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拆迁人具有约束力。一审虽未支持,但判决理由留有可争空间,于是冠领律师果断代理郭有金上诉。

上诉期间,冠领律师将协议原件、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及历年催要记录的完整时间线提交法庭,并再次阐明:黑洋公司作为拆迁人收回协议原件、长期不告知房源情况,本身存在缔约信息不对称,现协议已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复原,黑洋公司不能再以“未签购房合同”为由免除协议约定的配合义务。律师强调,协议第十条构成有效的合同义务,黑洋公司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应受该约定约束,在有余房情形下应配合履行房源配售程序。
在多轮磋商后,黑洋公司最终同意与郭有金进行调解。双方很快达成一致:黑洋公司向郭有金配售一套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的安置房源,按开发成本价结算。2026年4月2日,在调解协议基本落定后,冠领律师协助郭有金申请撤回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从“协议被收回、承诺成空话”到政府信息公开调出原件,从一审败诉到上诉施压促成调解配售房源,冠领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合同条款解释规则与二审程序策略,帮助委托人把十三年前那句“同意以开发成本价购置安置房一套”从纸上约定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新房。(文中除冠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及涉案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段光平